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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國空域法規介紹
美國是世界【超輕航空】,【實驗航空】,及【航空運動】的領導者,但基于
需要,美國於1993年9月16日改變其傳統空域分類,改用聯合國【ICAO】制定的【A,B,C,D,E,G】六種的空域分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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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依照 ICAO
制定的空域分類法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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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空域分類 |
進 入
許 可 |
範 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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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
【A】 |
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飛行員需有儀器飛行執照 |
離海面18,000呎以上60,000呎到高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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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
【B】 |
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飛行員需有私人飛行執照 |
國 際 機 場 範 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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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
【C】 |
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飛行員需有學習飛行執照 |
國 內 機 場 範 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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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
【D】 |
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飛行員需有學習飛行執照 |
城 鄉 機 場 範 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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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 【E】 |
不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自由空域
,
飛行員需有學習飛行執照 |
離地面1,200呎以上海面18,000呎以下,
及60,000呎以上高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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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lass 【G】 |
不需【ATC】塔台核准,自由空域
,
飛行員只需有學習飛行執照 |
離地面1,200英呎以下(不是海面高度),
及【A/B/C/D/E】以外的空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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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ATC】
= Air Traffic Controller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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