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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相關航空法規 美國是世界航空的領導者,美國聯邦航空總署[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]簡稱[FAA],所制定之航空法令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範本依據,歐洲聯盟航空總署[Joint Aviation Administration]簡稱[JAA],所制定的法令也幾乎完全與FAA的法規相容並存。 [FAA]制定【民用航空法】及[通用航空法],也制定了[超輕航空法]及[實驗航空法],英文稱為[Ultralight]及[Experimental]。為更進一步鼓勵全民航空,FAA又制定了[航空運動法],英文稱為[Light Sport Aviation],簡稱【LSA】。 台灣的[民用航空法](2009/1/20更新版)也開宗明義說為保障飛航安全,健全民航制度,符合國際民用航空標準,促進民用航空之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然而台灣的[民用航空法]和美國還是不一樣,跟聯合國的【ICAO】也不盡相同。 台灣有[超輕航空]法規,也有[航空運動]法規,據說也開始規劃世界級的[實驗航空],一但【空域法】與國際或聯合國標準接軌,台灣民用航空產業起飛可期。 以下介紹台灣的[民用航空法],美國的[超輕航空法][運動航空法][實驗航空法],美國於1993年 從善如流,廢止其實行已百年的空域法,改用聯合國【ICAO】標準的【空域法】。 2007年1月25日大陸【民航局】公布【通用航空法】,將1,150公斤以下航空器納入【運動航空】管理,開放私人飛行駕照,航空運動飛行訓練,航空運動飛行表演,個人娛樂飛行,航空俱樂部等行業,2007年2月14日開始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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